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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5 | 浙江试点小额贷款公司9月起将正式开展业务信誉好的将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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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小额贷款  浙江  贷款  改制  银行 
 为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明确提出信誉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浙江省政府指出,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以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明年1月视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据了解,此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原则上在浙江省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全省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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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

  浙江省还决定,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浙江省政府特别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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